各系(院)、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内部修缮基建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经学院领导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山东省鲁教审字[2001]第2号规定:高校所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论投资多少,均应经过审计验证,否则不得办理工程决算。对工程项目较大,内部审计难以完成的,经学校领导同意,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 各系(院)各部门所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论投资多少,工程竣工后,均应经过审计处审计,否则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三、 上报工程决算时,必须附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工程签证、主材发票复印件,否则审计处不予受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布的相关规定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200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