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资设备采购、经济合同按论证、审计报告结算付款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学院合法权益,规范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及结算程序,根据鲁教审字[2001]第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山艺院审字[2007]第3号《山东艺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审计细则》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立项审计的物资设备采购、经济合同必须按照论证报告和审计报告予以结算付款。
二、山艺院审字[2007]第3号《山东艺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审计细则》发布(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之前,项目已经实施尚未结算付款的,必须进行审计,依据审计报告结算付款。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