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纪委、监察处是受理群众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热情接待,认真听记、妥善处理、教育疏导”的原则受理信访人的有关信访事项。在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帮助信访人解决合理要求和实际问题的同时,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实名或匿名反映的问题,不管是否属于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内的内容,都应认真接听并整理书面记录。
二、对来信、来访和电话记录都应严格编号、登记,并经纪委监察处集体讨论分析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反映一般问题的信访件,由纪委监察处直接处理,对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经请示分管领导后,再决定处理方式。
三、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信访件的处理方式。分级负责是指对于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问题,应当根据干部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做到应由哪一级处理的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归口办理就是指要根据写信人、上访人所属的系统和写信人、上访人所反映问题的业务归属,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不得推诿。
信访件的处理方式有直接办理、转办、交办、存档待查、请示结办等。
四、上级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由纪委监察处统一受理或承办。对转办和交办给有关单位的信访件,纪委监察处应负责督促检查和催办,必要时可予以协助和指导。对于承办单位的处理结果,纪委监察处应予以审核,经审核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处理不当的,责成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五、对匿名的举报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反映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举报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做好反馈工作。对署名的举报及申诉,经主管部门初核或复议后由纪委监察处将结果告知举报人及申诉人,并听取其意见。按照分级、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信访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查处情况和不能按时报结的原因报告纪委监察处。对反映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信访件,纪委监察处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便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或纠正。
七、对要求不合理或言行过激的上访者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八、对学校的工作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意见的,将意见或建议转交有关部门或人员,认真研究采纳,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建议人。
九、信访件在传阅、传递和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签收制度,确保信访材料和所附物品的完整性、完好性和保密性,避免遗失、损坏或泄密。为安全和保密起见,尽量减少或不用原件传递,可以用复印件或来信摘抄来替代。信访材料处理完毕,经纪委监察处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十、有关部门在办理转办的信访事项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十一、坚持回避制度,纪委监察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二、坚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扩散信访举报反映的内容,无关人员不得接触信访材料;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的组织和人员;核实情况、查处案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当事人,根据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违反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的责任。